权限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和资质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和资质备案 |
职权依据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告知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及资质备案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及资质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及资质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及资质备案表,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