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企业年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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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拍卖企业年审 |
职权依据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四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
责任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补齐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审核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年审结论,出具核查意见。 4、监管责任:做好日常监管和记录;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