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华无偿援助项目初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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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华无偿援助项目初审 |
职权依据 | 《商务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华无偿援助项目管理办法》(商国际发〔2006〕405号)第四条:“本办法所述的受援工作主管部门是指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外事归口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中、外文本),受援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商务部提交正式项目申请。 |
责任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上报或不予上报商务部审定的决定。(不予上报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