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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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审 |
职权依据 | 《对外援助项目施实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中央企业和其他在国务院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其他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合格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资格申请文件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
责任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上报或不予上报商务部审定的决定。(不予上报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