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旅行社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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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设立旅行社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主席令第3号)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责任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发放或不予发放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发送批准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