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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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职权依据 | 《旅行社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三十九条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责任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发放或不予发放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发送批准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