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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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1号)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 |
责任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发放或不予发放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发送批准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