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内境外设立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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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限额内境外设立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
职权依据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令第3号)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第九条: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是否予以备案。(不予备案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发放备案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报送企业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及境外投资统计数据。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