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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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限额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
责任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发放或不予发放外资企业设立批准证书。(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发送批准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报送外资企业年审信息,并根据企业情况变更信息。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