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电产品招标人虚假招标等弄虚作假招标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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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机电产品招标人虚假招标等弄虚作假招标行为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九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三)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 (四)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 (七)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投标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 |
责任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