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项目确认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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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项目确认 |
职权依据 | 《关于商务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第四条:地方商务部门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办理程序。(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商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限下企业”的“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出具工作。(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确认书”和“出口证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应于1个月内向商务部备案。 |
责任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进出口设备免税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确认书和进出口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确认书和进出口证明的企业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确认书及相关证明的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