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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类批发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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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酒类批发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产品或者伪造、变造、出借、出租、买卖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的,由县(市)以上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酒类经营者批发酒类未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符,采购的酒类没有供应方提供的凭据的,由县(市)以上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出借、出租、买卖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由县(市)以上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兵团商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资格认定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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