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执业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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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公证员执业审批 |
职权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新政发[201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师、第二十一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司法部《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
责任主体 | 兵团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任凡符合《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兵团司法局核定的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一般任职人员,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兵团司法局审核; 2.审查责任: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兵团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报请司法部任命,被司法部正式任命为公证员后,由兵团司法局统一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