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奖励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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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奖励 |
职权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备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兵团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推荐考评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兵团司法局党委研究,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以兵团司法局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