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奖励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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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奖励 |
职权依据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5号)第55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四)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活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45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
责任主体 | 兵团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推荐考评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兵团律师协会秘书处研究,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兵团司法局党委研究决定,以兵团司法局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