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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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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责任主体兵团发展改革委
      责任事项

  1、立案: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送达: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6、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7、听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力。

  8、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有权进行陈述与申辩。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备    注 新授予的职能,国家已调整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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