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发布指定媒介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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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杂志、信息网络等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七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
![]() | 兵团发展改革委 |
![]() | 1、立案: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送达: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6、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7、听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力。 8、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有权进行陈述与申辩。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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