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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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职权依据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二部分第一条: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6〕25号)第二条(一)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对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兵团和师市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依法进行审查把关,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其它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 《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新兵发〔2017〕51号) |
责任主体 | 兵团发展改革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包括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重特大项目的环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依法进行监管,不得擅自开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备 注 | 原有的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