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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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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68号)第五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第二十五条: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兵团发展改革委
      责任事项

  1、立案: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送达: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6、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7、听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力。

  8、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有权进行陈述与申辩。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备    注 新授予的职能,国家已调整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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