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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的年检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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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的年检
      职权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48 号)第十七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责任主体兵团农业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组织年检。

2、决定责任:年检不合格的装置,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3、执行责任:由兵团气象中心负责组织年检。

4、事后监管责任:对年检执行情况和装置运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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