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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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十九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二)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4项“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下放管理层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 | 兵团农业局 |
![]() | 1.受理阶段: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材料无条件受理。 2.审查阶段:对受理的申请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和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整改和补充的意见;对整改和补充证据材料进行二次审核,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考察。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审批核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留存相关材料,行政许可有效期内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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