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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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 |
![]() | 权限内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许可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第二款: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兵团农业局 |
![]() |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审批。 3.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意见和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采集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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