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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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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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
![]() | 兵团农业局 |
![]() | 1.受理阶段:受理涉农检测机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质量手册、检验能力证明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组织有资质专家在3个工作日内对检测机构与人员、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测仪器、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进行现场审核,专家组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证书。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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