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第八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收当事人申请材料,并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完整。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材料齐备、完整的出据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查证活动。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作《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i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需向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报送的及时报送,并通过网络或在所属办公场所公示办理结果。 5.事后监管阶段: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