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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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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十八条第一款:“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责任主体兵团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补偿协议,林地证明材料,森林植被费缴费凭据,《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档案;加强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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