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牌证的核发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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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拖拉机牌证的核发 |
| 【部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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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团农业局 |
| 1. 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 决定阶段:农机监理所业务领导岗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审批同意制证,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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