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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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 |
![]() | 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
![]() | 【部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1号)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
![]() | 兵团农业局 |
![]() | 1.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3.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执行阶段:对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令作业方无偿返工或者减收作业费;对因作业质量造成损失的,责令作业方承担赔偿责任。督促作业双方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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