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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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 |
![]() |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6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行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
![]() | 兵团农业局 |
![]()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 3.决定阶段:依据评审或检测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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