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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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08月31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 | 兵团农业局 |
![]()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 3.决定阶段:依据评审或检测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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