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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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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发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事项 自2014年1月28日日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兵团畜牧兽医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受理事业单位、企业提交的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行政许可申请书等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阶段:审批机关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件;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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