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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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 |
![]() |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
![]() |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
![]()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 | 1.受理阶段:受理企业、公民提交的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等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阶段:审批机关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大文件。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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