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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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 | 1.受理阶段:受理企业提交的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行政许可申请书等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阶段:审批机关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件。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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