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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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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职权依据

【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事改办〔2010〕20号)

第二项第二条:承担提升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指导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畜产品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责任主体兵团畜牧兽医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在监督检查或接到举报投诉,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擅自移动、损毁生产区标牌的,所在地监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调查人员应当对违法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调查收集证据的人员时不得少于二人,要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要进行回避。       

3.审查阶段: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结果报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人,对情节复杂的,要采取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所在地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5.决定阶段: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6.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查处理执行情况,需要移送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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