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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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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

【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修正)

第三十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规划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事改办〔2010〕20号)

第二项第二条:承担提升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指导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畜产品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责任主体兵团畜牧兽医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在监督检查或接到举报投诉,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有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或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所在地监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调查人员应当对违法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调查收集证据的人员时不得少于二人,要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要进行回避。

3.审查阶段: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结果报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人,对情节复杂的,要采取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所在地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5.决定阶段: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6.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查处理执行情况,需要移送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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