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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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新疆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出售或收购,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警告或者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 |
![]()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 | 1.立案阶段:登记审查发现或接到的举报案件,并在法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法定措施保存证据,制作法律文书,履行法定的告知内容及程序。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相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履行法定送达程序。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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