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伪造、转让、倒卖采集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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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新疆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转让、倒卖采集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 | 1.立案阶段:登记审查发现或接到的举报案件,并在法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法定措施保存证据,制作法律文书,履行法定的告知内容及程序。 3.决定阶段: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履行法定送达程序。 4.执行阶段:依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强制执行,并做好资料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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