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毁坏草原及破坏畜牧业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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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破坏草场界标、围栏、棚圈、饮水点、放牧点、牧道等畜牧业生产生活设施以及生物灾害防治工程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在草原上乱建坟墓的,责令限期迁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机动车离开固定路线行驶,碾压草原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向草原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 | 1.立案阶段: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自己发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上级办交、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查等破坏畜牧业设施、乱建坟墓、碾压草原、倾倒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及时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法定措施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草原监理站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执法机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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