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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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家保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依法依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认定是否确属违规事实,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违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涉密企事业单位处罚的应出具暂停或停止涉密业务通知书,载明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