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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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审批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第十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家保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书面审查、现场审查、专家评审、授予、延续、变更和监管。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受理的许可。(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保密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保密局及兵团保密局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