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的保密审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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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的保密审查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家保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由兵团国家保密局审查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齐备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告知需补充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工作办公室根据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安全保密性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可由申请单位答疑并提交补充说明。安全性审查通过后进入现场审查,并给出现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审查情况符合要求的由兵团国家保密局批准后向申请单位颁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每2年组织复测,对复测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或停止运行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