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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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家保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依法依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认定是否确属违规事实,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6.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