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案件调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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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泄密案件调查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家保密局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 2.处置责任:指出并纠正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调查情况登记表,通报调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移送责任: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促和指导。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