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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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家保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具备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书》签署意见后,由申请单位向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书;经审核认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在《申请书》中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保密资格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进行书面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征求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对决定受理的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论和有关材料,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决定批准的授予资质证书。对未被批准的申请单位,退回相关申请资料。对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告知提请行政复议的机关和时限。 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保密局及兵团保密局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