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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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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社会保险政策检查
职权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兵团人社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政策出台、执行情况对养老和失业保险政策进行监督检查。

  2、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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