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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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职权依据 |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4、送达责任:许可机关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自作出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监管责任:许可机关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