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和中央直属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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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省直和中央直属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核审批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进行实地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3、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企业执行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对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