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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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 |
职权依据 | 《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收到所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