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的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