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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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生成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征求安全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发送达及政务信息公开。 (以上各项均按规定时限办结)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和诚信管理制度,协同公安、外事、安全等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及在在华工作外国人的管理服务工作。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