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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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职权依据 | 1.《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审批层次和权限,由兵、师人社行政部门制定。坚持服务、高效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做好审批工作。 2.审查责任:要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要求,对申请机构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及时发给《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告,通知该学校按规定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实施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应按规定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不合格者,限期半年内进行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 |
备注 |